互联网站长

站长动态 好文分享 科技动态 站长工具 博客平台 B2B平台 文章投稿

郑州司法亲子鉴定在涉及抚养权争议、继承纠纷等民事诉讼案件中


已发布

分类

作者:

标签

在涉及抚养权争议、继承纠纷等民事诉讼案件中,法院能否强制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审慎判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父或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主张成立。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鉴定,法院可依据进行事实推定。

以2021年郑州某区法院审理的抚养费纠纷案为例,原告张女士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疫苗接种记录等初步证据后,被告王先生经三次传唤仍拒不到庭配合鉴定,法院最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推定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并判决被告承担抚养义务。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推定属于法律拟制而非客观事实确认。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明确指出,在遗产继承纠纷中,主张亲子关系方仅凭被继承人照片、书信等间接证据,未完成初步举证责任的,法院不得强制要求对方配合鉴定。

因此,诉讼中是否启动亲子鉴定程序,需要综合考量主张方的举证充分性、对方抗辩的合理性及案件的社会影响等多重因素。

建议当事人遇到此类法律纠纷时,应当:

1. 及时收集孕检记录、共同生活证据等基础材料

2. 在诉前调解阶段通过公证处固定相关证据

3. 向法院提交书面鉴定申请时附具详细的理由说明

4. 必要时可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就技术问题进行说明

对于确实存在客观困难无法配合鉴定的情况(如被申请人出境定居、患重大疾病等),可依法向法院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申请通过其他证据调查方式替代解决。

司法实践中,现代基因检测技术已能通过祖孙隔代鉴定、同胞半同胞鉴定等方式间接确认亲子关系,为特殊情形下的法律关系确认提供了更多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