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需符合哪些条件?
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一)因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应凭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信息变更单》予以换发;
(二)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应凭法定亲子鉴定报告、分娩病案、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以及需变更信息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予以换发。
换发仅对原证件上的错误项进行修改,其余项目内容应与原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一致。
二、哪些情形《出生医学证明》将视为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1.《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
2.《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3.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4.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5.《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
三、什么是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内容应与原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一致。